歷史建言與回覆

105年政策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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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適國內雲端方案採購結構與相關制度運作

一、建立政府雲端系統分級制度,凝聚國內雲端系統產業能量

  1. 行政院資安辦公室:依據政府機關資訊系統處理資訊之機密程度進行分級,以利雲端化導入過程規劃 (合作規廣委員會、政策法制委員會)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機關資訊系統經評估為系統穩定性要求與資料機密性低者,可優先規劃採用國內廠商的雲端服務 (應用服務委員會、政策法制委員會)

建議:

  1. 由於雲端系統牽涉層面甚廣,系統之規格亦不盡相同,在考量政府機關對於雲端系統的需求程度,可依據其資訊敏感程度與系統穩定度進行分級化,便於政府機管採用與評估系統或雲端服務商之依據
  2. 目前行政院已有針對資訊系統分類分級與鑑別機制,然較著重於資訊安全領域,旨在鑑別資訊系統安全等級,協助機關掌握重點保護標的,並促使機關進行風險評鑑、有效運用資源,採行適當安全控制措施,以確保資訊系統之安全防護水準
  3. 為使國內之雲端系統與雲端服務廠商之商機,透過明確的雲端系統分級制度,可以讓國內產業能有發展目標與應用標的
二、有效改善政府雲端採購制度與結構,以系統整合觀點驅動良性商業環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經濟部:調整政府採購模式對軟體與硬體價值估算之機制,從系統整合角度建議合適的軟體與硬體比重(技術專家委員會、政策法制委員會)

建議:

  1. 政府採購模式將引導產業發展方向,尤其是對於雲端運算系統與服務廠商來說,合理的採購模式對於廠商來說,將配置相對的技術與研發資源;以目前國際發展趨勢來說,雲端系統的採購逐步走向雲端委外服務,因此合理的軟硬體比重十分關鍵。
  2. 目前台灣在政府雲端系統的採購仍然是將軟體與應用切割開來,且硬體比重遠遠高過於軟體,此方式將引導廠商將軟體成本墊入硬體成本當中,但硬體成本卻容易落入規格的比較,如此發展不利於產業之良性發展。
  3. 在雲端方案走向系統整合的發展方向,應合適調整政府雲端方案採購之軟硬體估算結構,且應大幅增加軟體價值的共識,未來並就雲端服務之特性需求,研擬公私合夥(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模式之可行性,共同引導台灣資訊服務與雲端軟體之產業發展方向。

三、健全政府資料運用機制,發展產業應用與政府治理創新

  1. 立法院、法務部:針對政府對國民資料進行資料分析加值部分,可明定資料使用權利以及如何保障國民資料隱私之作法(應用服務委員會、政策法制委員會、合作推廣委員會)
  2. 行政院、國發會:設立政府資料監管單位,監督政府的資料應用適切性 (應用服務委員會、政策法制委員會)

建議:

  1. 目前國際重要雲端應用發展方向,逐步朝向大數據或巨量資料分析與加值運用,其中會涉及到有關政府、企業、個人等更方向之資料分析與運用,應從完善資料運用環境角度,在保障國民資料隱私前提下,適度進行法規調適,引導產業發展與創新應用
  2. 在國內現行個資法規範下,對於政府部會運用資料進行分析加值之權利義務規範不夠明確,導致政府部會在資料運用上面臨諸多障礙。建議針對政府針對國民資料進行資料分析加值部分,可明定資料使用權利以及如何保障國民資料隱私之作法。如參考英國、澳洲建構政府資料監管單位,監督政府在資料應用上的適切性等
  3. 政府資料之加值運用屬於跨部會議題,應從行政院角度總體規劃我國資料運用與監管機制,兼顧產業發展與資料隱私保護,並推動建立個資去識別化標準,排除巨量資料應用障礙,以取得有價值的資訊,深入分析並進而開發相關應用服務

完善產業創新育成環境與新興市場鏈結機制

一、擴大市場鏈結與拓銷模式,加強國內產業合作並布局新興市場

工業局:建立雲端應用的reference cases以利拓銷,並規劃以整廠輸出方式,進入新興市場如東協區域的策略(合作推廣委員會、技術專家委員會、兩岸事務委員會)

建議:

  1. 由於國內資訊解決方案市場規模較小且需求集中化,資訊軟硬體產業少見整合,亦缺乏跨產業領域的大型專案實作經驗,導致難以把握國外市場商機,與國外業者競爭實力略顯不足。
  2. 國內資訊硬體業已累積長期代工與先進製程經驗,國內資訊軟體業在金融、醫療、製造等領域亦有專業系統整合實績,但僅有硬體或軟體單項專業,又欠缺類近案例,難以打入國際市場與其他業者競爭。
  3. 應將中國大陸和東協區域等新興市場,作為台灣市場的延伸,針對資訊程度相對落後的新興市場需求,在國內先整合軟硬體廠商建立應用案例,將total solution標準化後進行移轉,累積實作經驗以提升國內業者海外市場競爭能力。
二、推動國內新創企業與大型企業結合,建構軟硬整合創新育成環境
  1. 工業局:可透過如稅金減免、研發投抵的方式,建構鼓勵機制,以提高大型企業與新創廠商的合作意願 (雲豹育成計畫)
  2. 工業局:借助台灣硬體製造優勢,透過補助方式促成中小型硬體製造業與新創企業的合作,發揮軟硬整合互補效益 (合作規廣委員會、雲豹育成計畫)

建議:

  1. 國內新創企業儘管有好的技術或產品,但仍缺乏品牌的優勢,不但資金募集困難,也不易取得與其他企業合作的機會,更不利於市場的拓展,侷限企業的成長與發展。
  2. 政府扶植新創產業的策略中,也應思考如何鏈結新創企業與大型企業或其他優質中小企業間的合作。由於新創企業缺乏資源提供合作誘因,政府可由政策面協助建立鼓勵機制,讓新創企業可將有限資源專注於核心能力提升。
  3. 政府建構鼓勵機制,研擬適合的減稅或抵免辦法,設計合理的補助方式,將有助於提高大型企業與新創企業的合作意願,降低新創企業的經營風險。
三、完善產業創新之商業環境與法規制度,引領國內產業創新加值

金管會:建構並修訂適用於創新商業模式的環境與法規,解除或鬆綁政策業創新的限制,如第三方支付法規對機構和業務採許可制,即可能限縮創意發展的機會與空間 (合作規廣委員會、政策法制委員會)

建議:

  1. 國內對於創新商業模式的商業環境與法規建立,尚在起步階段。創新模式的發展成功因素包括資金、人才、法規,尤其以法規最為關鍵,對於新創企業和投眾人的發展空間與彈性,有最重大的影響。
  2. 以近年多次討論的第三方支付專法為例,規定由主管機關審查第三方支付服務方式、銀行亦可執行第三方支付業務、要求對支付方驗證身份等,國內電子商務業界均已指出日後支付創新服務都將因此受限。
  3. 健全國內產業創新環境與法規,可參考新加坡做法,從教育下手,補助國民參加課程,培養創新技能;獎勵新創,政府實施投資計畫並招引更多天使投資人,使投資體系完善;加速公司法修法,以因應對新創企業的管理。

建立系統架構引導之雲端關鍵技術與標準發展

一、建立系統架構之雲端技術發展方向,培養應用導向之產業系統方案能量

  1. 勞委會、教育部:應著重系統架構師的人才與相關技能培養,進而使廠商具有系統架構之技術能量 (技術專家委員會、雲端系統委員會)
  2. 技術處:透過示範案例推動雲端技術的應用,如智慧城市、物聯網等,以建構具台灣特色的雲端系統方案 (技術專家委員會、合作規廣委員會、雲端系統委員會)

建議:

  1. 雲端運算並非新技術而是新觀念,傳統的系統整合商,還必須盡快掌握系統架構的思維與能力,才能從正確角度,設計適用於台灣的完整應用方案。
  2. 從技術發展的角度,目前台灣在系統架構(System Architecture)相關的技術能量與人才相對欠缺技術。從應用發展的角度,目前台灣的雲端實證案例豐富程度也不足,還無法提出具台灣代表性的應用。
  3. 台灣雲端的技術布局,需要著重在系統架構師與相關能量的培養,建立系統架構之技術能量。此外,應透過示範案例之試行與推動,建立系統整合技術,建構具台灣特色的雲端系統方案。

二、參與國際雲端運算開放標準,帶動國內產業升級轉型與市場擴張

  • 工業局、技術處:政府應加強與國際組織或活動的連結,參與雲端國際標準的推動,並鼓勵相關廠商參與新興市場的拓銷活動 (技術專家委員會、合作規廣委員會、雲端系統委員會)
  • 工業局:挑選具外銷潛力的中小企業如網通、LED廠商,由政府部會透過示範應用方式,協助其從硬體轉型,進而增加服務能力 (合作規廣委員會、應用服務委員會)

建議:

  1. 雲端開放標準的推動已在國際間廣泛討論,由於標準的內容影響產品或服務的規格,美國、日本的政府單位和資訊大廠,均已透過成立第三組織或舉辦研討活動的方式,建立其對開放標準制定的影響力。
  2. 目前雲端開放標準的相關活動、單位及架構,包括OCP年度高峰會、OpenPower開放標準架構、OpenStack基金會及其主導的OpenStack雲端作業系統,每每舉辦研討會或成果發表,均引起重要關注。
  3. 政府應加強與國際雲端組織的連結,由公協會搭配廠商積極參與活動,尤其是關於標準的討論與制定。同時,政府可邀集具外銷潛力的中小型硬體廠商,透過雲端示範應用,建立服務能力。

三、有效運用學研技術能量,深化相關技術之驗證與整合

 技術處:國內法人機構的雲端關鍵軟體研發成果,可透過學界科專計畫,邀集國內學術機構先進行測試與應用,將其驗證與整合結果作為軟體發展之參考 (應用服務委員會、雲端系統委員會)

建議:

  1. 國內法人機構在政策方向指示下,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重心,積極研發關鍵軟硬體技術,但研發成果常因欠缺與市場實務相互整合,導致新創技術難以市場化,廠商參與技術移轉意願低落。
  2. 政府雖然透過法人投入雲端IaaS與PaaS關鍵軟體的研發,但並未進一步考量到如何協助軟體成果進一步鏈結到產業應用,導致國內多數IaaS、PaaS軟體市場,仍由國際大廠所占據。
  3. 政府可透過科專計畫制度,以學術機構作為法人技術研發成果之實證平台,藉由學術機構嚴謹驗證,應有助於釐清技術應用機會與後續改善方向,加速技術成熟化與市場化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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