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言與回覆

106年政策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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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適國內軟體採購結構與相關制度運作

建議政府軟體採購應依據軟體使用型態調適採購模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發會、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針對政府軟體採購,建議依據軟體使用型態調適採購類型(如資料機敏等級、軟體重覆與一次性需求型態等)

建議:

  1. 政府機關軟體採購已走向「功能規格採購」為主,改善過去以最低價格採購軟體的模式,然軟體因應不同使用型態不僅適合採購形式不同,後續支援服務適合檢驗模式也可能有所差異。
  2. 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因應過去政府採購機制彈性調整空間較小(採購一年一約、議價基準與軟體驗測機制因個案而異),建構軟體創新採購機制,協助擬定我國產品規格與產業標準、執行軟體檢測作業並提供平台服務等工作。然軟體使用型態因應機關需求有不同考量,不易有一體適用規範
  3. 建議軟體採購從資料機敏程度、軟體使用型態等面向考量現行採購模式之調適可能。如軟體檢驗作業是否針對處理資料之敏感性設計不同檢驗流程;針對政府重複採購之軟體是否可考量搭配軟體服務概念進行功能升級;針對一次性專案則考量依據軟體開發人年來計算採購費用。另建議針對部會軟體採購預算編列強化資本門與經常門編列之教育訓練,避免部會採購雲端服務受預算編列侷限(備註:根據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採購雲端服務參考要項,主計總處已允許各機關年度編列預算時將資本門額度轉為經常門後購買雲端服務,但不得以資本門購買雲端服務)

因應資安需求投入技術研發與國內法規調適

一、建立資安機制與規範,健全國內資安體制

行政院資安處、經濟部工業局:現草擬行政院資安管理法已有資安通報系統規劃,建議資安管理規範應研擬雲端與物聯網資安規範,並輔導設立資安認證中心

建議:

  1. 各國政府紛紛投入擬定資安相關規範,期望透過完善的資安規範形塑良好的創新應用發展環境,而資安規範如何及早因應創新應用的需求進行規劃,同時協助廠商快速調適,已成為政府應關注重要議題
  2. 物聯網應用發展趨勢下,端點設備容易成為資安漏洞(如駭客透過web cam偷窺;網站號稱可直撥全球7萬隻Web cam畫面等),應擴大考量物聯網影響層面邀集產官學研專家研擬相關規範細節。此外行政院資安處新擬定之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已將非公務機關納為規範對象,未來在資安認證規劃上,建議強化與國際規範鏈結並設立資安認證單位,協助廠商及早因應
  3. 建議資安管理法應研擬物聯網需求下,端點設備之資安管理規範,同時強化與國際資安規範鏈結,並輔導國內法人、廠商進行資安認證中心之成立(備註:資安管理法草案第三項針對非公務機關進行規範,包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資安責任等級分級納管之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之管理與監督、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行政檢查等

二、調適資料相關法規,以利產業發展與創新應用

法務部、行政院資安處、工業局、標檢局:現行個資法規範對間接識別資料定義走個案判斷,缺乏統一標準。建議參考英國與日本去識別化資料處理規範,研擬我國之明確資料處理規範,提出可供廠商明確依循與落實之措施

建議:

  1. 個人隱私保護為近年來各國政府投入重點,然隨著巨量資料與物聯網趨勢發展,資料的利用也成為帶動創新應用的重要驅動力,如何在兼顧隱私與商業價值間取得平衡,已成為政府長期課題
  2. 根據個資法修正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資料是否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者,需從蒐集者本身個別加以判斷,此宜於個案中加以審認』表示間接識別資料的利用,仍需要個案判斷是否有違反個資法的可能性,廠商本身不易判斷資料可否合法利用與加值。
  3. 現行個資法限制僅明訂資料使用限制,但對於資料可透過怎樣的處理與驗證程序後得以利用較少著墨,建議政府設定明確資料處理與應用規範供廠商依循,如日本的個人資料去識別化規範基準與英國的匿名化應用準則等。此外是否應對個人資料施行資料在地化(資料規定存放境內)政策,建議依據資料機敏程度與業務特性加以考量,可參考歐盟、新加坡與美國作法。

三、因應資安需求投入技術研發,促進國內資安產業發展

行政院資安處、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技術處:建議政府提高下年度資安旗艦計畫中資安相關技術研發預算比例,列為未來重要技術研發補助方向,並鼓勵法人與學術研發成果強化與業界鏈結,以掌握全球資安市場商機

建議:

  1. 雲端與巨量資料應用已成為帶動產業發展之重要驅動力,然而未來在創新服務模式下,各類服務與資料將以網路模式提供,加上近年資安攻擊事件頻傳,顯示國家資安產業發展策略將大幅影響未來創新應用之產業發展
  2. 我國資安產業長期以來以中小規模企業為主,投入大量資源開發相關技術有資源限制,加上新規劃資安政策方向以資安事件因應機制為主,從未來產業需求來看,建議應及早投入資安產業扶植與相關技術發展
  3. 2017年我國資安預算約為25.7億元,其中核心為建設ISAC(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SOC(資安監控中心)等為主,然資安技術研發比重相對較低,建議將資安技術研發列為下年度資安旗艦計畫重要目標並逐年提高預算比例,列為法人未來研發補助項目之一,以協助國內業者掌握商機

優化國內新創企業發展環境與扶植制度

一、檢視新創產業扶植政策適切性,鼓勵種子新創之投資與建構以大帶小扶植策略

國發會、經濟部工業局、中小企業處:為協助新創企業加速產品開發與服務驗證流程並投入商轉,建議政府在亞洲.矽谷等的在地示範場域申請辦法中納入大企業應採用新創解決方案,促成以大帶小之效,同時適度提高國發基金於種子與A輪新創投資比例

建議:

    1. 新創廠商的產品與服務在走向商用化過程中,通常需要實際場域進行驗證協助企業加速商轉,訂立新創產品/服務參與場域驗證實行辦法,以供不同新創企業透過POC早期驗證其服務可行性。此外,新創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除資金外,透過鏈結大企業技術、生態鏈、供應鏈等資源可協助新創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達到以大帶小之效益
    2. 國發會為提升五大產業發展,將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預計募集100億資金,以B輪規模以上的新創公司為優先標的。此外天使基金(目前規模為5年10億)也是育成新創的政策之一,工業局與中小企業處也積極推動創新,但推動計畫KPI標準建議適度考慮新創風險進行調適
    3. 建議政府可鏈結現有亞洲矽谷計畫資源,在地場域示範申請辦法中納入大企業應採用新創解決方案之要求,促成以大帶小之效;同時建議提高天使基金規模,同時降低以創業成功作為計畫執行KPI衡量之比例
二、扶植物聯網、AI等相關Open Source軟體支援技術服務之企業

工業局、中小企業處:建議扶植可提供AI、物聯網相關Open Source軟體支援技術服務之新創或中小企業,完善國內open source生態系與服務體系

建議:

  1. 開源軟體專案已成為國際資訊大廠競相積極投入方向,透過開源軟體專案的投入鏈結全球軟體專業人才之資源,協助加速累積軟體開發實力,同時透過掌握開源軟體專案核心技術發展,建構以開源軟體技術為基礎之支援業務
  2. 國內在Open Source的投入上多以技術研發為主軸,但產業效益仍需要著重在其軟體服務生態的成形,尤其是在物聯網與AI等趨勢下,許多新興Open Source技術進展快速,如何因應產業需求協助國內形塑產業生態,應列為政府重要課題
  3. 建議政府在現有開源軟體技術研發計畫內(如科技部自由軟體暨雲端計算與資訊安全技術研發專案)中,將物聯網、AI等相關國際開源專案列為學術研發重要方向,並鏈結法人科專相關技術成果,提高我國在開源專案之影響力

加速國內相關應用整合推動速度,搭配整廠輸出策略切入南向國家

一、加速國內相關應用整合推動速度,搭配整廠輸出策略切入南向國家
  1. 經濟部工業局、技術處、外貿協會(經濟部):加速國內智慧城市等物聯網技術研發、應用生態鏈之整合與場域試煉推動速度,以協助國內廠商完備拓展海外市場能力
  2. 外交部、投資業務處、工業局、技術處:由政府協助透過補助南向國家建構資料中心或物聯網整體解決方案之模式,協助國內企業增加整廠輸出經驗

建議:

  1. 物聯網與雲端等創新服務發展與當地基礎建設息息相關,而資通訊產業的發展更需要有對應產業鏈群聚來支撐,建議政府短期加速國內相關應用生態鏈整合與推動工作,完備廠商南向拓展能力
  2. 協助廠商先行篩選具發展潛力之城市與網路基礎建設發展現況、資訊服務法規限制等現況供廠商參考,並研擬以補助雲端資料中心或軟體服務方式,增加國內廠商整廠輸出經驗
  3. 建議我國駐外單位協助國內資通訊協會安排參訪團事宜,協助進行當地廠商聯繫等事前工作,擬定協助我國廠商了解當地市場之運作SOP,協助接待參訪團

二、調適國際人才引進策略,搭配南向政策完備市場鏈結機制

 內政部、外交部、教育部、勞動部:建議制訂白領移民政策,研究國際政府相關人才制度引進東南亞高學歷人才,以改善國內廠商人才雇用問題,同時可培育南向管理人才

建議:

  1. 南向國家眾多,文化差異大加上語言障礙,使得人才培養成為南進最大障礙,如何參考國際政府人才政策協助廠商累積南向市場拓展人才基礎,將是南進發展的成功關鍵之一
  2. 目前海外人士來台工作簽證效期偏短(如外僑居留證每件為一年效期),使得海外人才來台多只能擔任中低階工作,造成延攬高階人才不易狀況;而永久居留證需外國人合法連續居留五年以上方能申請,造成海外人士來台工作申請門檻偏高
  3. 中長期則規劃白領移民政策,參考新加坡等國家制度引進東南亞人才,可考慮從海外學生來台留學著手,但需針對海外人才另外設計學費、健保費等制度。如新加坡對經濟發展急需的通信、電子等領域的高技術人才和金融領域的專業人才優先從速引進,並放寬外籍人才居留和工作限制(新加坡為吸引人才而招收的碩士生、博士生,畢業後只要找到用人單位就可以獲得就業准證留在新加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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