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言與回覆

103年政策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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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政府雲採購與策略做法建議

一、政府雲規劃應考量國家資訊安全,訂立資訊等級規範與評量標準
  1. 行政院資安辦公室或研考會:現行已有政府系統之資安等級規範,應先行增加以資料內容安全等級訂立評量標準與協助訂定資料安全認證規範做法,如中國大陸將資料機密等級分為五個等級後訂立相關資料處理規範
  2. 工業局:在上述資料安全認證規範建立後,協助輔導業者符合新定資料安全規範
二、提高各機關部會政府雲採購流程與辦法之教育訓練

 工程會:加強與政府雲相關的採購流程教育訓練,提高全國相關承辦人員之採購專業知識,並邀請如研考會、科技會報等針對雲端相關特性進行說明

三、重大政府雲標案(軟體1000萬以上、硬體5000萬以上)公開徵求廠商RFI

 各主管機關/研考會:建議在各部會擬訂政府雲標案規格公告前,針對重大標案要求納入公開徵求廠商RFI過程以求提高政府雲標案規格之適切性

四、建議改善現有採購法準用最有利標中 「最後再一次議價」 的制度

 工程會:建議修訂政府採購法中準用最有利標(第22條第一項第九款)中最後一次議價制度為不訂底價最有利標

五、建議增加整合雲端應用或創新雲端服務模式至業界科專補助範圍

 技術處/工業局:建議業界科專納入補助整合型(上下游、軟硬體整合等)雲端技術與服務開發或是創新型雲端服務模式,以帶動國內創新雲端服務之開發

六、建議擬訂與頒布雲端服務SLA合約採購範本
  1. 技術處:建議提供現有雲端測試開發平台之SLA規範內容供範本之擬定參考
  2. 研考會:建議參考技術處提供之SLA規範內容後,針對雲端服務水準等技術、品質水準之衡量提出採購範本
  3. 工程會:建議在研考會擬訂採購範本後,針對範本中之契約範本部份提出修正

海外(中國大陸)拓銷建議

一、政府協助與中國大陸政府洽談雲端相關執照開放

工業局:建議與中國大陸政府洽談擴大開放雲端相關執照之鬆綁,初期以擴大外資持股50%以上之限定範圍(目前僅海西地區開放),長期以台商可獨立申請ICP/ISP執照為洽談方向

二、政府協助與中國大陸政府洽談兩岸互免稅務協定

財政部:建議短期內以洽談兩岸互免with-holding-tax(20%)為目標,長期以洽談VAT(增值稅)之減免為洽談方向

三、透過兩岸合作計畫,採取類似日本、新加坡政府合作模式

工業局:建議先行研究日本、新加坡政府與中國大陸政府合作模式,並重新檢視現行兩岸合作計畫之規劃,協助建構兩岸長期合作模式 

人才培育與標準建議

一、整合現有人培計劃培育雲端關鍵人才
  1. 工業局:盤點產業人才需求,並整合現有人培計劃,思考整合國際關鍵技術培育資源,培育如Cloud Architecture或Hadoop等關鍵技術人才
  2. 教育部:建議著重如Hadoop等新興關鍵技術之高等教育培訓課程之建購,了解相關技術所需之能力並調整相關學科之課程內容
二、由政府出資參與國際標準組織制定工作;並與國際領導標準接軌(如OCP或OVF)
  1. 工業局:先進行國際標準盤點(可委託法人執行),並找出潛力發展標準(如OCP或OVF)後,由工業局協助發展標準測試認證制度
  2. 技術處:建議鼓勵創新雲端技術之開發應著重相關國際標準技術(如OCP或OVF)之銜接與參與,以求強化技術之市場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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